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民政局
2023年9月1日
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益阳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 市级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市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后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事前报告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举办论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召开理事会;
(二)社会组织届中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三)申办、承办及参加国际或者涉港澳台会议、论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和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个人以社会组织负责人身份或以社会组织名义出国出境;
(四)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事前报告类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报送《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有关材料。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事后报备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基金会接受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报备类重大事项的,应于事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报送《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活动方案、协议等资料。
第八条 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四)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即时报告事项,视情况采取电话、短信、微信、报送《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等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报告。
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社会舆情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性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履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模糊宣传;
(三)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产品推销、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在活动中冠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本组织财务账册。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先评优及进行等级评估;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