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15 11:50 作者: 来源:益阳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益阳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湘民发〔2021〕20号)、湖南省民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2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益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和驻社区(村)单位为主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成立备案

第三条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包含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等内容。

(二)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五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成立备案申请,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表》(附件1),参考《社区(村)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附件2)制定《XX社区(村)社会组织章程》。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成立备案或不予成立备案的意见。同意成立备案的,出具《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意见书》(附件3);不同意成立备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四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成立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30日前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换发《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意见书》;逾期未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成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社区(村)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永明村2022年首个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4309021042232022001。(行政区划代码可在湖南省统计局官网—统计数据—统计标准栏目查询)

第九条  成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章  变更备案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事项包括:负责人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住所变更。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写并提交《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附件4)。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在《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上做出同意变更备案或不同意变更备案的意见。不同意变更备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注销备案

第十四条  成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附件5)。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资料后,于30日内在《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上做出同意注销备案或不同意注销备案的意见。同意注销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其开展资产清算、处置等工作;不同意注销备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权利职责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国家、省、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给予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

(二)申请进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开展活动;

(三)承接相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相关服务项目申报、实施和评估等工作;

(四)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的受理和报送工作;

(二)对成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

(三)为成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类服务活动提供服务场地或经费支持;

(四)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台账,及时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

(三)对发展成熟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四)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履行民主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开展活动,应及时向 村(居)民委员会报告,重大活动还应提前5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每年年底前分别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资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并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开机制。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资产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用于本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销备案;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

(二)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涂改、出租、出借成立备案意见书;

(四)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备案;

(七)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