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精神,要求“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市民政局结合益阳实际,组织起草了《益阳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依据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1月2日至11月8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益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邮政编码:413000,联系电话0737-4231579。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xmf1227@qq.com。
附件:《益阳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益阳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2日
益阳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机构行为,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监管到位”的综合监管制度。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整合、压实养老服务各部门监管职能和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机制。
第五条 老龄办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类组织为老年人服务,对基层老年协会履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福利机构性质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监督、管理、调度以及绩效评估。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第八条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负责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依法负责对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督促、指导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认真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制定应急疏散、灭火预案、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编委部门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落实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督促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二十六条 登记备案监管是对养老机构备案信息现场核查,落实备案承诺等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质量安全监管是对养老机构的建筑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照护安全、医疗卫生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金融风险防范、环境影响评价等要求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涉及资金监管是对养老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养老机构医保基金等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收取费用监管是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公示、年度财务报表公开、预收服务费等的监管。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监管是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水平、职业技能培训和欺老、虐老行为相关责任人行业禁入等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运营秩序监管是对养老机构的法定资质拥有情况、内部管理、服务行为、运营状况、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变更等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应急处置监管是对养老机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服务退出监管是对养老机构退出市场,指导监督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资产处置等工作和对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等情形的养老机构,视情节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相关补助和贴息资金等措施的监管。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三十四条 协同监管。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 信用监管。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信用档案,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并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养老机构检查事项清单,建立养老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每年度制定联合检查计划,检查结果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监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审计监管。依法对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养老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行业监管。督促养老机构行业组织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加强会员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第四十一条 社会监管。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对本部门养老机构工作和职责进行宣传和政策解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听取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社会公众等监督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