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08 15:13 作者: 来源:湖南益阳民政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谈话人员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市民政局首席行政审批员、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记录)。

二、任职谈话对象

新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负责人,重点是新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民办学校、民营医院负责人。

三、任职谈话时间

审批登记程序完成之后,《登记证书》发放之前。

四、任职谈话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做好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方面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按《章程》开展活动方面内容。

(三)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内容。

(四)其他。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益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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