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提高城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水平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20年11月1日起,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520元/月提高到580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374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指导标准从676元/月提高到754元/月。
此次调整城市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湘调研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将加强对接,做好资金测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提标资金于12月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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