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负责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供水供气、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以下简称“两供两治”)公用事业管理和相关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拟订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指导督促实施;指导全市城乡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拟订全市建筑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建筑市场和建筑业资质资格管理,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
五、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消防设计)的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施工图(含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监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定额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规范、标准、定额和相关管理制度,彻执行省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工法、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建筑材料价格参考信息。
七、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主题服务窗口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报建、“一站式”收费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联合验收工作。指导区县(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管理行业重大技术改进和创新。
十、负责全市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
十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指导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
十二、负责全市建设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关的职称考试、技能鉴定、岗位培训和考试。负责建筑行业农民工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发项目审核、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房地产交易房产测绘及其成果应用。
十四、指导协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
十七、职能转变。划入原由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划入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将“两供两治”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设置在城市公园与广场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城区路面与广场排渍排涝和城市道路与桥梁、园林绿化、照明等应急保障处理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权划给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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