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商务招待管理,依据湖南省国资委、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湘国资考核〔2022〕179号)和益阳市财政局、商务局印发的《益阳市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益财外〔2019〕20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招待客户、合作合资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原则。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安排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或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消费场所。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 500 毫升、红酒每 750 毫升售价不得超过 500 元。
第九条 商务宴请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接待,用餐不超过 400 元/人/餐(含酒水、饮料,下同);二级接待,用餐不超过 300 元/人/餐;三级接待,用餐不超过 240 元/人/餐;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实际,分级分档确定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宴请应根据宴请对象,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 5 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 5 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宴请应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费用等情况。不提供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十二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接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三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四条 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原则上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价格标准不超过 350 元/人/天。
第四章 纪念品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300 元。
第十六条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消费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完善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制度,督促子企业、分公司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根据商务活动内容和接待对象情况,在控制标准内,分级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开展商务招待,不得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扩大接待范围,各项标准应从严把握。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应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宴请。涉外接待按照外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活动,还应当符合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商务招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后,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加强预算硬约束。要加强商务招待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商务招待的时间、内容、频率、人员数量等。
第二十四条 对商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企业应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原则上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做好备案登记并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展商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结算,不得量化到个人名下,不得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按照规定,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人员身份等套取接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下属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单位)摊派或转嫁接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完善所监管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制度,不得简单执行本规定各项标准上限。要加强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逐级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简称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