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我市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中实施后补助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 申请后补助项目的主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是指在益阳市本级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从事科技服务的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备案事后补助、事后审查事后补助及科技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备案事后补助
第五条 事前备案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市级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条 市级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备案事后补助。
第三章 事后审查事后补助
第七条 事后审查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八条 申请事后审查事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区域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四章 科技服务后补助
第九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是指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市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市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应用基础研究基地等各类科技平台,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市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十二条 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市以上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不再纳入科技服务后补助范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后补助资金项目每年集中安排一次。
第十四条 后补助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据益阳市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对于其中符合事前备案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绩效的考核指标体系。
项目不设置课题,不设定经费控制数。
(二) 提交申请。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并进入益阳市科技局网站下载项目申报书及有关附件材料,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三) 审核备案。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 签订任务书。经市科技局批复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五) 公示。市科技局对签订任务书的单位申报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六) 实施补助。经公示无异议的备案单位,按程序拨付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市财政、市审计等部及市科技局监督管理科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科技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市级科技计划及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益阳市科技计划先备案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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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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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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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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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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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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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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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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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 (万元) |
总经费 |
自筹 |
贷款 |
其他经费 |
申请后补助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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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研发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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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现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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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承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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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章:(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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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备案核准意见 |
分管科室: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局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盖章) |
备注:1、本表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连同附件一式三份报送。
2、填报时应内容详实,文字简洁、填写规范。
3、各栏内容不够可自行加页。
附件2:
益阳市科技计划后审查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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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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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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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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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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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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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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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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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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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 (万元) |
总经费 |
自筹 |
贷款 |
其他经费 |
申请后补助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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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已完成的研发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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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已实现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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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承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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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章:(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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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备案核准意见 |
分管科室: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局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盖章) |
备注:1、本表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连同附件一式三份报送。
2、填报时应内容详实,文字简洁、填写规范。
3、各栏内容不够可自行加页。
附件3:
益阳市科技服务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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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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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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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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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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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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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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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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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费 (万元) |
总经费 |
自筹 |
贷款 |
其他经费 |
申请后补助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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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情况 |
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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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情况 |
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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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整合情况 |
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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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补助经费使用方案 |
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市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运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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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承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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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章:(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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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备案核准意见 |
分管科室: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局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盖章) |
备注:1、本表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连同附件一式三份报送。
2、填报时应内容详实,文字简洁、填写规范。
3、各栏内容不够可自行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