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09:38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农业科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农业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益发[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益阳市市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益财农指[2016]4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            市发改委

 

 

 

市农业委          市林业局  

 

 

 2017年9月11日

 

 

 

 

 

 

 

 

 

附件:

益阳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通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别由财政部门和扶贫、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信息库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应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县市(区)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全市精准扶贫,重点向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倾斜。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改革试点的安化县,根据市定扶持标准一次性补助到位,按年度实施方案分配使用;其他非贫困县市(区)按应分配总额不低于60%的比例和扶持的贫困村个数下达;剩余部分原则上按政策、绩效评价等因素,并结合竞争性立项方式进行分配,重点给贫困村、贫困人口安排使用。

第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分别商市财政局拟定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按相关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分配至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单位,并将扶贫资金分配情况抄送市扶贫办。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结合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确定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九条 各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纳入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具体用途。

第十条 市级财政按最高不超过市级扶贫专项扶贫资金规模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给市直相关部门用于精准扶贫管理的相关经费开支。

各县市(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或列支任何费用,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解决。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纳入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内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管理、监管责任到县。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并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四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应在市人大批准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依程序审定的扶贫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30日内,将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纳入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财政局在下达资金时注明“用于精准扶贫”。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上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取消市级扶贫资金财政专户报账制度,将市本级列支的扶贫资金纳入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的财务核算,确保市直部门单位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强化市直项目实施主体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商市财政局拟定中央、省分配给市辖区和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规划到项目、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扶贫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地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开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的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市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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