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 6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4〕32号),报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制定了《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2015年9月2日
附件:
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6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等五厅(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4〕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急重危伤病且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设立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全市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市级财政在统筹省级财政下拨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市辖区总人口0.5元/人的标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市直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的补助。
(二)各区、县(市)财政应按辖区总人口数的一定标准相应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的补助。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解决医疗机构历史上未足额收到的医疗欠费。
第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筹基金根据上级补助规模、各区县(市)总人口数(权重40%)、当年疾病应急救助支出发生数(权重60%)等因素计算对各区县(市)疾病应急救助补助控制数。各区县(市)当年疾病应急救助支出发生数大于当年统筹基金补助控制数时,由区、县(市)财政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收治救助对象后,应积极进行救治,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或交警部门)。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在公安机关、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及其他正常支付渠道。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或经上述正常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逐级汇总,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支付。
医疗机构按季度编制《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提交前期的发生基金救助支付申请,经当地相关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包括:《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患者身份证明确认、患者病历(诊疗情况)、出院记录、收费票据、治疗费用清单及有支付渠道已支付费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计划。
第十三条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部门成立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于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公平、公正审核办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六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联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并按财政决算要求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七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相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接收市财政专户下拨资金和办理对当地医疗机构的资金拨付等业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市财政部门对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或区县(市)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聘请市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成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审计部门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承办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报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募集社会捐赠资金以及编制基金预、决算;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和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及时核拨、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出。依法依规依程序加强救助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按相关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证据,并做好事故救助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及时进行救助。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各类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
第二十八条 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由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2.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
3.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附件1:
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曾烈辉 市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夏宏宇 原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匡利人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丁卫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江明星 市民政局副局长
周建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夏 大 原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崔国平 原市卫生局计财科科长
黎伏庚 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吴光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
夏志忠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正科级干部
汤建文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原市卫生局医政科,夏大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佑民、李艳峰、金梦辉为成员。
以后单位人员岗位变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相应自动调整,不另行发文。
附件2:
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
医疗机构(盖章):
患者姓名 |
|
性 别 |
|
年龄 |
|
|
民 族 |
|
身份证号 |
|
|||
常住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单位名称 |
|
|||
病 种 |
|
急诊时间 |
|
|||
入院时间 |
|
出院时间 |
|
|||
急救费用总额 |
|
其中:欠费金额 |
|
|||
已支付的急救费用 |
责任人: 元;医疗保险支付: 元;商业保险支付: 元;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基金: 元; 医疗救助基金: 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元; 其他基金或途径: 元; 自费: 元 共计支付: 元 |
|||||
病情摘要 |
病情性质:①交通事故 ②工伤 ③重大疾病 ④其他 |
|||||
主管医师(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注:以上病人信息由医疗机构调查并填写,如确实无法获取,请注明。 |
||||||
医疗机构所在地 公安部门审查意见 |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医疗机构填写救助患者基本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查确认后,可申报救助基金。
2、申报此表的同时需附相关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凭证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医院收费票据、治疗费用清单。
3、民政部门对患者是否属于医疗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进行审核。
4、人社部门对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及保险支付情况进行审核。
5、卫生部门对实施急救的费用、治疗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附件3:
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医疗机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所在地 民政部门审查意见 |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医疗机构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审查意见 |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医疗机构所在地 卫生部门审查意见 |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益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审核意见 |
经办人员签字: 审核人员签字: 领导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收治医院 |
患者姓名 |
性别 |
诊断 |
住院总 费用(元) |
申请救助基金支付费用(元)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拨付基金合计 (元) |
大写: 小写:¥ 元 |
|||||
医疗机构所在地 卫生部门审查 意见 |
审查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财政 部门审查意见 |
审查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领导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