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15〕8号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助推我省人力资源建设,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7日
附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人力资源建设,支持引进国外智力和实施省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人力资源发展的资金,设立时间为3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引进国外智力:单位(企业)引进国外技术、品种及外国专家,开展出国(境)交流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出国(境)学术交流、重点领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班、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级研修班。
(三)博士后日常工作: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外聘来湘工作的院士、省科技领军人才、湘西特聘专家。
(五)推进我省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引智项目要满足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技攻关、产学研项目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达到提高生产、管理和科研水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人才队伍等目的。
(二)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出国(境)学术交流。申请单独个人出国(境)学术交流的时间一般应在2个月以上,所选专业学科须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有助于掌握国外最先进的理论技术,了解世界最前沿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团组因公出国(境)学术交流的时间要求按因公出国(境)公务考察和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三)重点领域(行业)、区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班。根据各行业、各地区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知识更新需要,围绕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发展,重点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确定的12个重点领域和9个现代服务领域为遴选主题。
(四)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级研修班。具有承担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场所、教学设备、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及培训效果评估管理制度的继续教育基地,围绕我省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遴选培训主题。
(五)省委省政府指定调训任务。凡湘发、湘政发、湘政办发文件或实施文件中明确,加大培训力度强化某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或要求举办某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九条 中央所属在湘单位由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市县级项目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联合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个人)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对初步审核合格的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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