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规范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现印发《益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益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
2015年5月9日
附件:
益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益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益医改办〔20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益阳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实行了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
第三条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应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合理分担。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由商业保险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补偿。
(二)转变机制,合理界定财政补偿范围。改变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按人头补助的财政补助政策,在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实行政府补助。
(三)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80%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弥补,其余部分通过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内部消化等方式解决。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公立医院财政投入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预算、分配资金,依法接受地方人大以及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采取财政预算绩效目标考核等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公立医院收支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医疗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综合考核、安排预算、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县级医院的财务监管,监督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第六条 人社部门按照取消药品加成后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支付,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百姓及时、足额报销,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第七条 县级公立医院要严格遵守《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资金流向监控。同时,严格执行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加强医务人员医德行风培训,在减轻百姓就医负担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将患者尽可能多的留在基层。
第三章 补偿措施
第八条 建立预算管理机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院逐年编制年度经常性收支和专项收支预算,审核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编制全口径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对县级公立医院经常性收支和专项收支预算分单位、分项目、逐年核定。
第九条 经常性收支的补助依据财政补助政策,配合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变按县级公立医院 “在编、在岗人员补助”的财政补助政策,分为固定性项目补助和取消药品加成收入补助。
(一)固定性项目补助是指对县级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补助。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从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合理收入,原则上以取消药品加成前三年的药品成本平均值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15%确定。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和医院内部挖潜、节约成本三个途径予以补偿。
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按80%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予以补偿,10%-20%增加政府投入补助,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消化补偿。价格调整后的收费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付。增加政府投入补助的比例,各地应根据各县级公立医院通过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的补偿消化能力确定。
2015年财政补助=县级公立医院2012年至2014年使用的药品成本平均值×15%×增加政府投入补助比例
2016年及以后年度县级财政补助=县级公立医院上年度使用的药品成本×15%×增加政府投入补助比例
(三)县级公立医院通过固定性项目补助、取消药品加成收入补助和自身节约运行成本消化补偿后,经常性收支仍收不抵支,且医院无法消化的,由同级财政建立财政介入机制,审核后作为政策性亏损予以补助。
第十条 专项收支的补助是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的补助,根据县级政府确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技术培训计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县级政府应按服务成本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应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与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履行审批程序,坚持节约与适用原则,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县级政府回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