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6 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8 13:00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预〔 2016 〕 38 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6 年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 2016 年产粮(油) 大县奖励资金指标的通知》(财建〔 2015 〕 892 号)、《关于拨付 2016 年产粮(油) 大县奖励资金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 财建〔 2016 〕 41 号),现将 2016 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下达给你市(州、 县)(详见附件), 该项指标收入科目列 “ 1100225 产粮( 油) 大县励资金收入 ” ,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 “ 2300225 产粮( 油) 大县励资金支出 ” ,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合理使用, 其中必须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本地区粮油产业发展。请各产粮大县于 6 月 30 日前将具体使用方案报送 省财政厅(经建处) 备案。
2 、 对纳入省财政直管范围的农场管理区, 若其原所在县市享受了 中央奖励且上报中央粮食统计数据中包含农场管理区据(以《湖南统计年鉴》为准), 由原所在县市与农场管理区根据贡献度等因素, 协商确定奖励资金分配额, 资金由相关县市拨付至农场管理区或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3 、 省财政将进一步完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纳入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的县级行政单位安排使用奖励资金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上报财政部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央要求, 完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产粮大县应于每年 1 月 10 日 前将上年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 1 、 湖南省 2016 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明细表
2 、 湖南省 2016 年制种大县奖励资金明细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 年 5 月16 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http://www.hnyycz.gov.cn/upload_files/article/128/2_1480309214_129821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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