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湖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
发布时间:2014-08-13 09:54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社保科 浏览次数: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印发并开始实施,此举意味着湖南居民养老保险将不再分城乡,原有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正式并轨。并轨实施中有一些什么具体措施?如何参与?不少读者纷纷来电询问。8月11日,湖南日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负责人,请他就《意见》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怎样参?
    具有本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湖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和国家基本保持一致。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这一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省人社厅农保处负责人解释:一是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采取排除法,体现兜底制度特征,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二是既不强制参保,不再规定同村居住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又不提自愿参保,为各地提高参保缴费率留有空间,有利于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三是明确了在户籍地参保,实现属地管理,方便提供服务。
    怎样缴?
    缴费档次增至14个,多缴费多受益。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增强制度的惠民性和吸引力,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标准合并后,增设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湖南在国家规定的12个档次基础上增设了2500元、3000元2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并规定全省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不再自行调整。“全省政策统一,让各地城乡居民都有平等的自主选择权。”省人社厅农保处负责人说。
    怎样补?
    政府缴费补贴不低于30元/年·人。
    按照规定,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补贴则对应个人缴费的14个档次,缴得多补得多。”针对不同档次的个人缴费,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此外,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助。
    《意见》还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怎样算?
    缴满15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湖南省基础养老金已由55元提高到60元。
    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意见》规定,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从我省原规定的每月增加0.5元提高到1元(不含补缴年限)。“这将会大大增强城乡居民早参保、早缴费、长缴费的积极性,特别是提高中青年参保的积极性。”省人社厅农保处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还表示,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我省特别明确,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这主要是维护参保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严肃性,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目标,有利于基金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
    到退休年龄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计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怎样转?
    省内转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衔接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因为我省各地区的个人账户基金都是定期结算上解至省财政专户,不转移个人账户,既简化了程序,又不影响基金安全。”省人社厅农保处负责人说。
    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这是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并根据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居民在流动过程中的累计权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怎样领?
    年满60周岁,缴满15年可按月领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增加了累计缴费必须满15年的条件。”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之日(2014年7月29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省人社厅农保处负责人表示,适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待遇。另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允许补缴,实行人性化,体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兜底”制度的特征。
    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中,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怎样管?
    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统一政策标准之外,还将有统一的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省人社厅农保处负责人表示,现有两项制度的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将科学整合。并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提出乡镇(街道)在现有人员编制中明确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基金也将合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同时,我省还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全省数据大集中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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