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的通知
湘财综函[2016]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财税[2016]11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市县以该文件只明确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为由,仍继续向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针对上述问题,为严肃收费基金政策,确保财税[2016]11号文件贯彻执行,现予明确各市州、省直管县不得以任何名目继续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也不得随意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已违规收取了的要予以清退。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