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改革试点准备工作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6-09-23 17:25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做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迅速部署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对我市资源税涉税企业进行了调查,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资源较匮乏,仅有少量煤、钨、锑、石灰石、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安化县、桃江县。由于近年来矿产品价格低迷、矿企举步维艰,再加上我市政府发布资江砂石禁采令等诸多因素,我市资源税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12至2015年,分别入库资源税1430万元、1956万元、2955万元、1323万元。
    二、调查开展情况
    按照此次试点准备工作要求,我市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分工协作,迅速开展此次改革调查工作。并及时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要求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落实部署此项工作。根据资源税改革下发的矿产资源市州分布表及通过金三系统查询的资源税信息,各区、县(市)局深入摸底,对辖区内纳税人逐一核实,涉及此次从价计征改革的矿产资源主要是锑、金、锰、石灰石、矿泉水等。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矿企已停产停业,或者为个体户,账制不健全,无法进行信息采集。此次调查,仅16户纳税人上报了有效信息采集表。其中:锑矿采集3户、金矿采集1户、石灰石采集5户、长石采集1户、矿泉水采集1户、锰矿采集1户、岩金矿采集1户。
    三、拟定税率和换算比、折算率
    根据取得的信息采集表及我市矿产资源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以2012—2015年企业实缴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建议:金矿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2%,折算率为0.6换算比为1.6;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4%,折算率为0.97,换算比为1.04;岩金矿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1%,折算率为1,换算比为1;锑矿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2%,折算率为0.62,换算比为1.64;石灰石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3%,折算率为1,换算比为1;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1%,折算率为1,换算比为1;矿泉水从量计征每吨或立方米1元;粘土、砂石资源税仍按原征收方式实行从量计征,税额为0.5元/吨或立方米(具体见附件)。
    四、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一)某些矿产品矿产资源补偿费过高问题。通过此次调查发现:矿企缴纳的费远远大于资源税。如桃江久通锑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销售锑矿4.34万吨,缴纳资源税4万元左右,但当年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高达123万元。建议取消不合理的费金,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能有更多的资金进行可持续发展投资。同时提高地方资源税的分成比例或将资源税收入全部划为地方收入,充分调动地方对资源税征管的积极性。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桃江东方水泥、南方水泥是我市辖区内较大的水泥生产企业,其生产原材料是由其自行开采石灰石取得。开采成本仅为15-21元/吨,而外购市场价格为27元/吨左右,如果按市场价从价计征,这类矿产品计算出来的税费水平将会偏高,导致成本增加,建议可根据实际生产成本加利润即组成计税价格计征资源税。
    (三)零散矿产品的征管问题。我市的粘土、砂石等矿产品纳税人多为零散、流动性强的个体户,且“营改增”后地税部门丧失了以票控税的征管手段,对其征管较为困难。对此,建议:一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与国税、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取得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矿产品开采等信息,对从事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的税源监控管理。二是加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使用。对生产销售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自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除的依据。三是加强资源税委托代征管理。可委托国税部门在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时按建安合同矿产品使用量代征资源税。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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