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8 08:37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湘管发〔2016〕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益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 日
 
 
 
 
 
 
 
 
                 益阳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直机关公务出行和执法执勤需要,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益阳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市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为目的,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保障方式,建立新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益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市直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接待调研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人员用车等。
                                 第二章  车辆使用规则
        第五条 车辆使用规则:
    (一)实物保障的车辆主要用于保障“四大家”正职岗位领导的工作需要。享有提供实物保障用车或选择领取交通补贴的领导,在一个单位的任职期内原则上只能选择一次。
    (二)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接待调研用车、离退休人员用车及行政执法用车。主要用于:
    1、传送机要文件;
    2、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通知的紧急公务;
    3、陪同上级部门在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东至沧水铺、西至谢林港、北至迎风桥)的专项检查、督查、调研、视察及外市来益的公务活动;
    4、到事发现场处理突发事件;
    5、交通补贴保障区域之外的公务出行。
    6、离退休人员集体活动和看病就医。
    7、行政执法用车。经核定有行政执法车辆的部门,主要用于一线执法、处理突发事件、巡视等公务活动,在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之前委托部门管理。
    8、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接待调研用车、离退休人员用车及行政执法用车,在工作需要时使用单位可以调节使用。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主要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
    (四)执法执勤用车。仅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11个部门(系统)的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六条  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车辆的配备、更新、处置以及管理体制按照《益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益办发〔2012〕17号)执行。
    第七条 车辆配备、更新按中央、省、市相关标准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单位公务车辆处置,须向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车辆交通违章清零、手续齐备后移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处置,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公务用车限于第二章明确的使用规则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取消通勤用车,已享受了交通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区域内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单位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本单位办公区域,公务出行必须实行派车登记审批制度。
    第十条 公务出差使用公车或租赁车辆的,严格按财政部门制定的出差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取消实物用车。单位取消实物用车后,车辆编制保留在原单位。市财政按不低于单位年初预算安排的车辆运行经费予以补助,专项用于采用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单位的公务出行。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一般公务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保留的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标识。具体喷涂工作及办法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及省里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租赁服务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由各单位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予以解决。租车车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第十四条 因公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在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的公务出行;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车辆租赁费用在市直单位改革后车辆租赁费用的预留部分中支出,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租赁费不能超过单位保留涉改车辆支出、保留司勤人员支出及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三者之和的5%。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用车,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明确租赁费用及保障渠道。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市直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使用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市纪委(监察)、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监督考核体系,对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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