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益阳市司法局系统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16-12-12 10:17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3〕10号)、《益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益财绩〔2014〕126号)、《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市司法局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益财绩〔2016〕189号)精神,受市财政局委托,我所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于2016年9月20日—10月25日对2015年度市司法局系统整体支出开展了绩效评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部门整体概况。
市司法局系统包括市司法局机关、市强制戒毒所及银鑫公证处,其中市司法局机关及强戒所为行政单位,纳入此次整体评价范围,银鑫公证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纳入评价范围。市司法局机关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强戒所、公证处、律师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强戒所主要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承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及戒毒管理、戒毒医疗、教育矫治、康复训练等工作。
    1、部门人员及公务用车情况。2015年,市司法局系统(不含银鑫公证处,以下简称该系统,下同)共有编制人数153人,在职人数134人,离退休人数77人,共有公务用车12辆。具体明细见下表:
  合 计 市司法局机关 强戒所
1、人员情况      
编制人数(人) 153 61 92
实际在职人数(人) 134 56 78
退休人数(人数) 77 43 34
2.公务用车数量(辆) 12 7 5 
    2、部门决算情况。2015年该系统决算总收入2656.34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2514.76万元,财政专户拨款3.85万元,其他收入137.73万元),决算总支出2600.31万元,年初结转220.48万元,年末结余276.5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表(单位:万元)。
项       目 合  计 市司法局机关 强戒所
1、2015年年初结余 220.48 220.48  
2、部门决算总收入 2656.34 1191.66 1464.68
3、部门年初预算安排 1974.97 872.06 1102.91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1944.22 868.21 1076.01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3.85 3.85  
财政专户拨款 26.9   26.9
4、部门年中追加 681.37 319.60 361.77
其中: 戒毒人员经费 131.92   131.92
办公楼装修资金 90 90  
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39.25 39.25  
医调中心经费 36 36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30 30  
医调中心维修款 30 30  
法律补助经费 22 22  
调资、绩效奖金等 302.2 72.35 229.85
5、部门决算总支出 2600.31 1160.29 1440.02
6、年末结余 276.51 251.85 24.66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1、共性目标分析。
    (1)预决算公开情况。2015年该系统预决算均按要求在本部门网站进行了公开。
    (2)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办公用品采购、配备、领用管理规定》等,基本按制度要求进行了落实。
    (3)“三公”经费控制情况。加强了“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2015年 “三公经费”下降26.9%。
    2、个性目标分析。
    统筹推进强戒所、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等建设;实施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落实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工作;完善法律援助户外广告牌、大型广告屏、网络及服务点建设;开辟“法制先锋”、“和为贵”、“法治时间”、“调解现场”等电视栏目。
    二、部门整体支出使用管理情况
    (一)基本支出使用管理情况。
    1、本年度预算指标可用情况表(单位:万元):
预算项目 本年预算 本年追加 本年可用指标
工资福利支出 662.44 249.42 911.86
商品和服务支出 129.65   129.65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512.93 50.78 563.71
合  计 1305.02 300.2 1605.22 
    2、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单位:万元):
预算项目 预算可用指标 本年决算金额 差  额
工资福利支出 911.86 896.86 15
商品和服务支出 129.65 129.65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563.71 563.71  
其他资本性支出   15 -15
合 计 1605.22 1605.22   
    2015年度该系统基本支出决算金额与预算可用金额一致,年末无余额。从核查情况来看:其工资及津补贴发放较规范,费用开支标准基本合规、手续较完善,审批程序符合要求,资金管理及制度执行基本到位。
    (二)部门 “三公”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1、“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公务接待费 5 47.44 52.44
公车运行维护费 18 33.21 51.21
因公出国费用      
公务车购置费      
合  计 23 80.65 103.65 
    2、 “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比较情况(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预算金额 决算金额 差额(预-决)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公务接待 5 47.44 4.7 38.74 0.3 8.7
公车运行 18 33.21 18 23.31   9.9
因公出国费用            
公车购置            
合  计 23 80.65 22.7 62.05 0.3 18.6 
    3、“三公”经费与上年对比情况(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2014年决算数 2015年决算数 增减情况(2015-2014)
公务接待费 46.6 43.44 -3.16
公车运行维护费 51.5 41.31 -10.19
因公出国费用      
公务车购置费 17.76   -17.76
合  计 115.86 84.75 -31.11 
    该系统基本按照《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及因公出国管理,采取会审联签、先报批后开支等有效措施,严控总额,确保了“三公”经费“三个不超过”,且比2014年度有较大幅度减少,同比下降26.9%。 
    (三)部门专项和项目支出使用管理情况。
    1、专项和项目资金安排情况。2015年初,预算安排专项及项目资金669.95万元,年中追加381.17万元,年度预算可用指标1271.6万元。具体明细情况如下表(万元):
预算项目 上年结余 本年预算 本年追加 预算可用指标
戒毒人员经费   472.91 131.92 604.83
办公楼装修项目     90 90
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办案项目     39.25 39.25
医调中心项目 30 30 66 126
法律援助项目 91.31 84.04 22 197.35
市“和为贵”项目   10   10
148法律服务项目   2 2 4
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专项项目 99.17 71 30 200.17
合计 220.48 669.95 381.17 1271.6 
    2、专项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2015该系统共使用专项及项目资金995.09万元,占预算可用指标的78.25%。具体情况如下表(万元):
预算项目 预算
指标
实际
使用
差额
(预算-实际)
使用比例
(实际/预算)
戒毒人员经费 604.83 580.17 24.66 96%
办公楼装修项目 90   90 0%
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办案项目 39.25 39.25   100%
医调中心项目 126 96 30 76%
法律援助项目 197.35 172.02 25.33 87%
市“和为贵”项目 10 10   100%
148法律服务项目 4 4   100%
中央转移支付专项项目 200.17 93.65 106.52 47%
合  计 1271.6 995.09 276.51 78 %
    该系统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基本符合相关制度规定。2015年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专项和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分别结余106.52万元、90万元,新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未按要求及时启动。对于专项资金中涉及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事项, 按要求实行了政府采购,采购金额84.53万元(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办公楼改造工程经费政府采购金额56.85万元、强戒所柴改气工程建设项目经费政府采购金额27.68万元)。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通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全面了解、分析该系统预算执行及公开、“三公”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执行及资产管理等情况。督促部门、单位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促进法治益阳建设。
    (二)绩效评价工作过程。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益财绩〔2016〕189号文件要求,我所按下列步骤开展评价:
     1、前期准备。我所抽调专人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制定了现场评价方案,设计了相关表格,确定了实施时间。
    2、现场评价。⑴核实数据。对2015年度部门整体支出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将2014年度和2015年度部门整体支出情况进行比较分析。⑵查阅资料。查阅2015年度预算安排、非税收入、预算追加、资金管理、经费支出、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相关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⑶实地查看。现场查看实物资产等。⑷发放调查问卷。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⑸归纳汇总。对提供的材料及自评报告,结合现场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汇总。⑹评价组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分析讨论。⑺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和主要绩效
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检查情况,该系统2015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总分值100分,实得88分,被评为“优秀”等级(详见附件11—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计分表)。主要绩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建设较完善,措施落实较全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益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了具体责任人,明确了资产申报、审批、采购、使用和报废等程序,建立了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杜绝资产流失。同时,还制定了《益阳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益阳市司法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费用报销标准及程序、原始票据要求等,规定了公务用车使用时间和范围、审批程序、停放地点、油料及保险购置等。基本执行了《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益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益阳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暂未发现截留、挪用资金现象。
    (二)控制“三公”经费,推行预算公开。项目单位较好落实了“三公”经费制度规定,有效控制陪餐人员和招待标准,采取先审批后实行等有效措施,确保“三公”经费开支明显下降,2015年“三公”经费开支为预算支出的81.8%,较上年下降26.9%。
    (三)加强法制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成立了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建立了法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聘请由律师、司法助理员等组成的兼职调解员。自2015年7月调处中心正式运行至今,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69宗,已调结56宗,其中成功调处49宗,占调结案件的87.5%,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开展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食品药品、医疗纠纷、环境保护等涉及民事行政领域事项和经济困难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015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案件2166宗,解答法律咨询8500余起,为受援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3400余万元。三是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特殊人群管理。试行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严管、普管、宽管),运用“电子围墙”进行定位监管,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安全分析会,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管得住、矫得好”的目标。全市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6830人,解除矫正4042人,现在册社区服刑人员2788人。同时,认真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帮教措施,接收刑满释放人员2877人,帮教率达100%,就业安置2762人,安置率达96%以上。
    五、存在的问题
    (一)绩效目标管理有待加强。该系统虽然开展了绩效管理,但绩效目标设立指向不明确、内容不完整,指标选用重点不突出,定性指标使用较多,定量指标较少。
    (二)支出进度有待加快。该系统年末结余比上年增长25%,主要是由于局机关新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专项以及强戒人员经费结余造成。尽管存在资金拨付时间较晚的因素,但该系统应按要求实施项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机关办公用房未按期搬迁。根据市委常委2015年第七次会议研究通过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整方案》精神,局机关办公用房应于2015年5月26日前搬迁到位,但直至目前,办公用房仍未搬迁到位。
    (四)会计核算有待规范。除中央转移支付、法律援助及强戒人员经费外,其他项目支出均按明细项目单独列账,无法准确反映相关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六、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一是规范绩效目标编制,科学选定绩效指标,尽量使用定量指标,合理确定指标标准;二是围绕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确保预算资金在正常轨道上运行;三是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下级单位再评价,增强单位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财务核算。对项目资金实行单列核算,便于准确反映单位项目支出情况,及时启动项目实施,规范资金审批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三)加快办公用房搬迁进度。抓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尽早实现整体搬迁,按要求及时将现用办公用房移交相关单位管理。
 
                                                              
                                              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1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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