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发布时间:2017-03-21 17:04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综合科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最新信息,41日起我国将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同时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财政部财税[2017]18号发布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4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包括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项。

  通知明确,十三五期间,各省区市政府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此次发布的通知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今年为企业减费约2000亿元承诺的举措之一。

 

   附件: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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