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9 16:15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综合科 浏览次数: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财税[2017]20号 文件。文件对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作出了具体要求。自20174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财税[2017]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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