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农业委员委 益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益阳市现代农业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财农〔2017〕215号
发布时间:2017-08-11 14:59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农业科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改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改革目标任务、实施进度和政策落实情况,我局会同农业委、林业局制定了《益阳市现代农业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尊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现代农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益阳市林业局                 

                                        2017年8月7日

 

 

  

 

附件:

 

益阳现代农业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现代农业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益阳市现代农业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5]57号)、益阳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的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省级现代农业改革试验区创建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核心示范区创建和规划区范围内的特色片区建设,但对规范区范围外“结构合理化、产业特色化、基地标准化、品版绿色化”的现代农林牧副渔产业给予适当奖补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会同市农业委、市林业局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第四条  市农业委和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情况;

(七)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支持环节与方式

第五条 现代农业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省级现代农业改革试验区创建领先的区县(市)进行奖补,引导各区县(市)在规划引领的前提下开展核心示范区和特色片区创建;

(二)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粮食、蔬菜、黑茶、生猪、水产、芦笋、笋竹等产业发展;

(三)支持现代林业建设发展,包括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和高效生态林业建设;

(四)支持农业品牌建设,健全主要农产品标准体系,提升农产品质量;

(五)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包括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建设等;

(六)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

(七)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开展的培训、考察与交流工作;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事项与项目。

第六条现代农业改革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市农业委、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围绕现代农业改革的重点工作任务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每年8月份前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区县(市)农业部门、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农业委、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对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年初预算资金原则上要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拨付,调整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在年底前下达拨付。分配结果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和林业标准化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良种繁育与推广、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及展示展销、粮食生产奖励、“三品一标”认证奖补、技术推广与培训等方面支出及围绕项目开展支出的必要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单位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搞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健全引导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农业、林业、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农业委、市林业部门和区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委、市林业局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虚报、冒领项目资金和违规违纪使用专项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收回项目资金,并扣减相关区县(市)下一年度的申报数量,且违规单位连续三年不得申报项目。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5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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