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科工(工信)局,商务局:
现将《益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市商务局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益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战略性新型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度整合规范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6〕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经济、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负责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分类安排。根据预算年度当年的财力可能,由市政府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总量。专项资金使用一律不得突破年度预算,在预算总额控制内,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实行分类安排。
(二)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大关键项目,政府给予扶持与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我市产业发展。
(三)突出重点,鼓励创新。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好、经济贡献大、就业拉动作用突出的重大项目;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环节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结果、使用效益等情况全程向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重大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及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高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进新型工业化项目;
(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品牌创建项目;
(三)重大或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园区标准化厂房和工业地产建设项目;
(五)网络信息及“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项目建设;
(六)中小微企业发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七)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申报单位与项目需具备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或应用条件;
(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经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新注册企业除外)。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 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四)项目符合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等要求。
第四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投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支持一次,支持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同一年度内,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对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为一年,支持额度根据贷款总额和项目建设效益统筹考虑核定,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支持额度根据核定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技术创新水平、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市委、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采用以奖代投支持的,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按照益阳市园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五条 每年一季度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省属在益单位及市直单位项目直接向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其它项目由区县(市)经信、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区县经信、商务、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除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纸质文件外,还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由市经信、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法人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注册企业除外);
(四)项目核准备案相关证明;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交贷款合同及银行相关票据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及支持方式的建议计划。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支持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下达资金拨款计划,并分别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
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第二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下达,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分二批下达,最迟在每年十二月中旬之前下达完毕。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支持项目的专项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自专项资金下达日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原则上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凡有专项资金以前年度支持的项目未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项目验收办法按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同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明事项,依照专项资金申报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