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100号)文件有关环保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修订了《益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益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益财建〔2015〕278号)同时废止。
附件:益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1日
附件:
益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令第17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10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来源为:国家、省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级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原则
1.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以及省、市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2.符合国家和省市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控项目。
3.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气回收项目等。
4.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等。
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建管能力及生物多样保护项目等。
6.国家及省下达的以市级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7.市财政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呈报市政府审查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1.项目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补助、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2.城镇环境卫生和绿化等城市维护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它项目。
3.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者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4.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每年度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局根据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和环保工作重点,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共同确定资金资助项目范围并组织向省厅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污水处理厂等一些建设周期较长的基本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按《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所列内容填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批复(基本建设项目)或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它补充材料。对申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市级环保资金安排的小型项目,填写《益阳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如当年申报未获资金补助,下一年度可继续申报,但需重新填报《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并补充项目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和已改变的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中所称的环保产品和清洁生产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环保政策研究等环保科技项目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级环保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报审时间。根据国家、省各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时间和要求,及时做好材料按时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项目评审程序为:
1.项目初审。市环境保局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
2.项目会审。市环境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召集相关专业人员,对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勘查。
3.确定上级补助资助项目。在材料审核和实地勘查的基础上,市环境保局和市财政局商定补助的项目名单和资助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和规定程序申报。市环境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验收
第十五条 资金采取无偿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以项目形式申报。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和金额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承担)单位按照规定拨付资金;对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和相关指标及项目考核评价结果拨付资金。属于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按资助项目的内容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对超过50万元的资助项目,自项目建成投入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和财政部门提交《环保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报告》、《环境监测站验收监测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制度。对超过50万元的资助项目,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市环境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环保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环保科技项目验收申请,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向环保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单位和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职责分工,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境保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2.所补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后1年内项目未启动实施;
3.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
4.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
5.因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未按申报内容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不定期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受理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益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益财建〔2015〕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