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财政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市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按省里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积极筹措资金,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为了迅速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市财政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18年共安排资金7800万元,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30.02%。如我市中心城区执行的环卫市场化保洁工作,市财政安排资金1140万元用于购买各环卫保洁公司的服务。效果非常明显,大大提升了保洁服务水平,国家爱卫办评估时,给予了“益阳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城市美化、净化、亮化、绿化效果好,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评价。
(二)继续开展清理、排查和整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政府购买服务违规融资项目整改方案的紧急通知》(湘财综〔2018〕19号)文件要求,从4月份起,我们立即行动,在去年清理排查的基础上,对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的违规融资加大整改力度。对区县(市)通过益阳财政综合微信群下发通知,明确填报要求,并多次电话联系,督促各地认真如实填报和确保按时间报送整改情况。我市纳入整改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共91个,涉及资金177.59亿元。其中:市本级3个项目,涉及资金4.2亿元,区县(市)88个项目,涉及资金173.39亿元。
(三)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综[2017]42号),积极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下发《益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益财综[2018]51号)至各区财政局和市直各单位。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中的政策,如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界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综[2017]39号),我局联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益阳市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益财综[2018]59号)。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这项工作目前正在开展中。
(四)加大改革力度,继续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成本监审试点工作。
去年我市成为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明确的试点市之一后,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湘发改成调[2017]387号文件精神,益阳市财政局联合益阳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成本监审的通知》(益发改成调[2017]178号),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成本监审试点工作。包括市本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即购买主体)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资金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全市因改变采购方式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我市成本监审试点工作的审核金额起点为20万元。据统计,今年共完成成本监审项目15个,比上年增加监审项目9个;审批项目总金额2898.2万元,比上年增加1866.3万元,增长180.86%;内容包括项目成本构成各要素,费用如人员工资、场地租金、出差差旅费和服务费用等方面,共计795.4万元,审减率27.4%。审减金额增加533.46万元,审减率提高2.02%。我市成本监审项目涉及范围较广,如互联网服务软件服务收费、第二届智慧乡村互联网大会购买服务、公积金中心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费用、矿山公园申报等诸多工程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
(五)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树立购买服务“典型”。
为加快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各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我局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成员由市本级12个试点项目单位及8个县市(区)财政综合部门组成,编制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系人员名册,要求各单位于每年1、4、7、10月份10日前将有关购买服务进展及相关信息报送市财政局。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1.责任主体不明,部门领导重视不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是由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督导,责任主体应是各购买服务主体。但由于理解和观念上的偏差,部门单位错误认为这项改革是财政部门的工作,所以购买服务工作被动应付,积极性不高。如我市仅市财政局成立了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以财政部门为主来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各级政府都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来推动此项工作,明确购买主体就是责任主体。
2.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还不完善。政府在与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时,虽然也包含了评估与监督内容,但科学性与针对性不足。在购买服务的价格评估上往往缺少标准,随意性过大,而事后对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的评估流于形式。缺少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使得一些组织在提供服务时有机可乘,以次充好,导致公共服务品质下降,民众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公信力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