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配套(第二批)资金的通知
益财社指〔2014〕228号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3〕3号)要求。2014年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一般县市区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80元予以补助,省市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计算办法为,2010年老基数120元部分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即每人每年60元),2010年后增加的200元部分,中央财政按60%(即每人每年200*60%=96元)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分担办法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分担比例以及拨付2010年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0〕184号)予以执行,市级财政对资阳区、赫山区的补助按《益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区两级财政负担比例及拨付2010年市级配套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益财社指〔2010〕186号)执行。
根据以上财政补助标准和财政负担办法及你区确认上报的2013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人数,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经研究,现下达你区2014年市级财政配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批)补助资金 万元(此次拨付资金已扣除益财社指〔2014〕162号拨付资金 万元),具体计算见附件。
上述资金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0506项“新型合作医疗”(经济分类科目第303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请你区按财政补助标准和财政负担办法及时将区级财政配套资金足额安排到位。区财政部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08〕16号)要求,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杜绝重复参保、重复申请参加财政补助资金的现象,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新农合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
附件:20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财政补助(第二批)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益阳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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