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和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7 15:22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社保科 浏览次数:

  

     为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和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6号)、《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湘民办发〔2008〕98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08〕13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和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社指〔2017〕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拨付你区、单位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和医疗补助资金    万元(已扣除益财社指[2017]10号预拨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对象抚恤资金主要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老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

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2000元核定,用于按照民发[2005]199号文件有关规定,帮助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各地补助对象人数、财力状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核定,主要用于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补助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

三、请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抚恤资金发放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抚恤资金请列入2017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08款“抚恤”下相应的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科目列入第30304项“抚恤金”)。优抚对象医疗经费列入2017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101401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济分类科目列入第30307项“医疗费”)。

附件: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和医疗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民政局            

2017年9月15 日

 

附件:

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和医疗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单  位

小  计

抚恤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备注

资阳区

824

788

36

 

赫山区

1331

1273

58

 

大通湖区

217

213

4

 

高新区

102

98

4

 

市民政局

94

61

33

其中抚恤补助36万元,建军90周年慰问费25万元

市五医院

191

146

45

其中抚恤补助66万元,荣誉军人疗养80万元

市会龙军休所

20

20

 

 

市团圆军休所

20

20

 

 

烈士纪念广场

100

100

 

拨市民政局

合  计

2899

2719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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