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达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3 08:52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益财综指〔2016〕90号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下达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综指〔2015〕108号),按照《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2015年超任务完成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备案表的通知>的通知》(益房发〔2016〕22号)和《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下达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益房发〔2016〕23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区、单位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此款项列区、单位支出,按照用途分别填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经济科目列“其他资本性支出”(310)。
    请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6月13日

附件:http://www.hnyycz.gov.cn/upload_files/article/125/3_1471913508_79776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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