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缴费补助一般性转移资金的通知
益财预(2014)19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规定,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参保缴费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中,省财政平均负担20元,市县财政平均负担10元。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缴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4〕4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补助地方财政分担比例的通知》(湘财预〔2011〕23号)确定的省财政对各试点县市区的补助标准,以及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计的缴费人数(不含补缴,下同),经研究,决定下达你区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缴费补助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为结算2013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同时按上年补助资金的90%预拨2014年省级缴费补助资金。
二、以上资金收入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2项“基本养老金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补助支出列入功能科目2080308“财政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经济科目列入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三、各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省财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足额配套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暂停拨付其基础养老金补助。
四、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缴费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益阳市财政局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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