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一)
发布时间:2021-05-07 13:40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法规科 浏览次数: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益阳市财政局委托益阳市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行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行政裁决权限。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益阳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刘正良          务: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益阳市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康祥军          务:局长

为促进大通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该区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益政发201610号)的规定,益阳市财政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一、委托执法范围

益阳市大通湖区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与权限

受委托单位比照县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益阳市大通湖区区域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行政裁决。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的各科室、局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具体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提供与委托执法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单位对应的各科室、局属单位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程序、按受委托权限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单位应按季度将办理情况报委托单位备案;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单位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文书的复印件报委托单位备案;发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请示汇报,由委托单位决定办理单位。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方式

对于执法任务相对较轻、执法范围相对较窄的大通湖区管委会所属相关工作部门,采取统一执法文书、统一登记编号、统一预盖市直部门公章(即“三统一”),实行定期委托方式进行行政委托执法。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3年,即从202157日至202456日止。

 

 

 

益阳市财政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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