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执行
近日,《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印发执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更有效地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存放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综合效益。
《办法》共五章28条。1-5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政府性资金及政府部门代管资金的范围、资金存放管理原则、资金存放方式。6-7条对资金存放银行资格和参与资金定期存放操作条件进行了规定。8-13条明确了资金存放分配主体,设定资金存放分配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银行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服务和管理水平4个方面进行考核。14-25条明确了新开立银行账户选择方式、资金存放管理要求、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和不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采取的选择方式、资金定期存款期限、资金管理部门可提前收回存放资金时的情形、提前支取资金计息方式。规定了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责任及造成资金存放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存放银行不服从调度和延压资金给予的处罚办法,明确因主观故意和严重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予追责。25-28条规定了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审计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的部门及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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