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6〕20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239号)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申报对象范围
1.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人,均可参加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
2.原为工人身份、现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不列入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范围。
3.近3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至本次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工作实施时不满1年,或处分期未满的工人,不能参加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
4.本次申报对象范围包括2016年1月1日后在岗在编工人。
(二)申报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中专、高中或技工院校毕业。
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
(1)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资格,技师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30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操作和工艺上的技术难题,业绩突出,工作有创新,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技师、高级工的能力。
(2)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资格,技师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参加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奖励名次;或取得省、部级技术革新成果获奖证书;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
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技师)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
(1)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资格,高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25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有传授技艺和培训高级工、中级工的能力。
(2)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资格,高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四等奖以上者;或获得国家和省、部有奖励或荣誉称号、技术成果。
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高级工)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
(1)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资格,中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年限20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2)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资格,中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在省、部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或取得省、部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并有证书;或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中级工)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
(1)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资格,初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满10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2)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资格,初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具有省厅(局)或市州级技能技术比赛中获得前3名证书;或取得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并有市州级成果证书;或获得市州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5.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首次考核申报条件:
(1)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本年度考核合格。
(2)已取得部队或人社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工及其以下等级证书)的退伍军人或随军家属,退伍前或转入地方工作前持证服务满5年的,本年度考核合格,用人单位比照本地区本单位同类人员持有岗位证书情况进行申报。
(3)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人,可申报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考核。
(4)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人,可申报工勤技能四级岗位的考核。
二、职责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考核(考试)、省直和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考核(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中: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承担申报考核(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核发证书工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核定全省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总数及其结构比例,并指导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勤岗位聘用手续。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确认考核职业(工种)范围和省管部分申报考核(考试)人员的报名、缴费、命题管理、考务管理、汇总成绩、证书打印等相关工作。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参照省厅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的考核(考试)工作。
三、工作程序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考试)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考核(考试)、公示、发证”的程序进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工作由各地自行制定具体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组织实施的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网页,下载《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试登记表》和《工种名称和工种编码目录表》,所在单位负责申报人员资格初审,报主管部门审查。
(二)资格审核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长单位统一将本系统本单位申报名册汇总之后,携带申报人员相应岗位等级证书原件、《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试登记表》三份和一寸彩照四张及相关附件材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进行资格审查。市州报考一级、二级考核(考试)的资格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将汇总情况报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考务实施
各单位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到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考试报名、缴费等工作。具体考试实施方案由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制定。
(四)考试组织
1.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考试科目包括《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三科组成,并分别按30%、30%、4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考试主要内容可参考各工种省(部)颁标准。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职业道德》考试工作全省统一组织安排。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各类行业考评组,行业考评组负责本行业相关职业(工种)《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两科目的命题及考试组织工作。
(五)考核(考试)合格人员确认及证书发放
1.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需进行考核(考试),三至五级岗位只需依据政策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确认。
2.省、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省直(包括中央在长)和市州(包括中央在市州)按规定的结构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确定合格人员,合格人员名单经单位和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同时张榜公布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按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公示期间有异议者,主管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按照相关政策处理并将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全省一级岗位考核(考试)合格人员、省直和中央在长单位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考核(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并颁发等级岗位证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实行属地管理,驻长沙市的除外);市州、县(市、区)单位的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考核(考试)合格人员,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认并颁发等级岗位证书,同时须将参考人员的总成绩和考核(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在岗位等级考核(考试)中要严肃考试纪律,注意考风考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和个人须如实填报申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个人晋升资格,并对申报单位通报批评。考核(考试)工作人员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相关表格附后
附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