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农办河〔2025〕1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河长制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县(市、区)水利(农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洪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防范河道内大面积种植阻水片林和高秆作物、修建围堤等影响行洪安全问题,保障河道行洪通畅,根据《湖南省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阻水片林等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河办〔2025〕1号)要求,中共益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湖长制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益阳市阻水片林等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益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湖长制工作)
2025年2月14日
益阳市阻水片林等妨碍河道行洪
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洪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河长办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益阳市水普名录内河道(无人区除外)片林、高秆作物、围堤等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
二、整治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责任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河长制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清理整治方案,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普名录内相关数据统计和信息上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所产生阻碍河道行洪问题的排查整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阻水片林、高秆作物等所在土地属性、权属登记等数据,落实河道内耕地造成的碍洪问题的排查整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涉水交通运输项目建设所产生阻碍河道行洪的围堤等问题的排查整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调整作物种植结构,负责河道内非法建设的用于渔业养殖的围网、鱼塘(2019年1月以前存在的)等问题的排查整治。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河湖岸线林地范围内造林和生态修复造林的信息,提供林业资金项目建设的生态林、围堤范围信息,落实职责内阻碍河道行洪的阻水片林、围堤等问题的排查整治,依法依规做好林地、采伐管理。
河道内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相关建设项目(活动)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排查整治。
四、整治标准
(一)整治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办河湖〔2018〕245号)等为依据规范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既要确保防洪安全,也要妥善处理群众利益、社会稳定等问题。
(二)必须清理整治的情形。1.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违法占用河湖洲滩种植的林木、高秆作物、围堤等必须清理整治到位;2.严重妨碍河道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围堤等必须清理整治到位;3.不能认定为防护林、生态林的违法占用河湖洲滩种植的林木必须清理整治到位。
(三)可予以保留的情形。1.河湖管理范围内可认定为防护林、生态林的林木可按照程序申请保留。2.林业资金项目建设并已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林木可按照程序申请保留。
(四)关于防护林、生态林认定等事宜。1.依据法律规定可营造防护林、生态林的单位所营造的林木才可认定为防护林、生态林。2.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防洪情况统一认定区域内营造的防护林、生态林,并将林木面积、位置、品种等信息以正式函报市水利局河湖管理科备案。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生态林应报市林业局同意。4.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林木、高秆作物、围堤等束窄河道、增加糙率、影响流速、影响河势、壅高水位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将是否碍洪情况报送市水利局河湖管理科。5.对有关涉水工程项目未取得水行政审批手续的,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五、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5年2月15日前)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对省河长办推送的阻水片林等疑似碍洪问题图斑进行现场核查,并结合图斑及其他情况对全市水普名录内河道(无人区除外)片林、高秆作物、围堤等问题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对确认属实的碍洪突出问题,需统一填报入《湖南省阻水片林等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实施方案》中附件1的碍洪突出问题清单,并于2月15日前报送市水利局河长制事务中心。
(二)清理整治阶段(2025年5月10日前)
各县(市、区)河长制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属实的碍洪突出问题逐一制定清理整治方案。所有属实问题的整治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可后于3月1日前统一报送至市水利局河长制事务中心。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对属实问题进行整改。对严重阻碍河道行洪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属实问题,要立行立改;对短期内确实难以完成清理整治的属实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及整改合理时限后向市级申请延期,经市级认可后实行挂账监管。原则上,所有属实问题应在2025年主汛期前完成整治。
(三)系统销号阶段(2025年5月20日前)
属实问题信息及相应整治方案按省河长办要求上报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河湖库“清四乱”模块,逐级通过审核后方可销号(不属实问题无需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佐证材料由县级河长制议事协调机构或河湖管理机构自行留存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属地责任。要主动向本级总河长及相关河湖长汇报工作情况,提请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积极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推动清理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清理整治工作推动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对阻水片林等碍洪突出问题处置不当导致汛期堤防决口、洪水淹没等重大问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加强舆情管控,加强防洪安全、河湖管护教育,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升群众防洪意识和河湖保护意识,为有力有效开展清理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应于2025年2月15日前报送碍洪突出问题清单,3月1日前报送碍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方案,5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至市水利局河长制事务中心。联系人:市水利局河长制事务中心符青,联系电话15173790231;市水利局河湖管理科汤勇,联系电话1871175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