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益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益政办发〔2016〕22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水利水务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益阳水务网、益阳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 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六条 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6年9月1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