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局直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局直各单位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两个以上局机关科室站(中心)、局直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局直各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水旱灾情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