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7-20 00:00 作者: 来源:益阳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土保持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在动工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防治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方案。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批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按照审批权限分别送市、县(市、区)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实行统一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有:

(一)由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三)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区(县、市)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有:

(一)由县级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内实施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者个人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先将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一式二份及书面申请文件送政务中心水利窗口进行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在收到送审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完成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七)技术审查意见符合实际。

第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通过技术评审后,技术评审机构应及时提出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并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送技术评审机构复核,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送水利窗口,由窗口通知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

第十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在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改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对已建和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予以治理。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须委托具有相应等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并要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有下例情形的,技术评审将不予通过:

(一)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深度不足的;

(二)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

(三)项目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四)现场查勘情况与水土保持方案明显不符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体系不健全,防治措施设计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危害的;

(六)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方法不准确,独立费用明显不符合实际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的。

第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生产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其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益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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