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8 14:10 作者: 来源:益阳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政办发〔2023〕25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


安化县、桃江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金塘冲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2〕34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结合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以下简称“三区”)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的界定。

  第三条  移民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四条  移民实物指标调查阶段,移民人口及户籍的确定以《禁建通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实施阶段以2022年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安化县、桃江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为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确认的截止时间。

  第五条  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逐级审核、确认的原则。


  第二章  搬迁安置人口界定

  第六条  搬迁安置人口是指由于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淹没影响或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建房的人口。包括直接淹房的人口,按规划确定的随迁人口和淹地不淹房需要搬迁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水库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工程建设区需要搬迁的人口。

  第七条  搬迁安置人口的确认以2022年移民实物指标调查、三榜公示、复核登记的人口为基础。

  (一)《禁建通告》发布(2022年3月23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搬迁安置人口:

  1.在“三区”内有户口、有住房(出具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

  2.在“三区”内有户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且在“三区”内外集体土地均无住房的农业人口(出具户口簿、耕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查实“三区”内外均无住房)。在淹没影响集镇内有户口、淹没区内外均无住房的租房常住非农业人口(出具户口簿,并查实“三区”内外均无住房)。

  3.上述1、2项中新出生的未上户人口,办理入户手续后(出具户口簿)属于“三区”的登记为搬迁安置人口。

  4.“三区”内户口临时转出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出具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和学生证),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及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出具县人民武装部或县民政局证明),正在服刑的人员(出具人民法院判决书)。

  5.《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发〔2003〕12号)实施后,即2003年10月28日以后,以“带资入户”方式(通过购买户口或“万户农民进城镇”)农转非户口迁出“三区”,但在“三区”内有房产、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出具房屋产权证明、耕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转非手续),在原迁出地登记。

  在“三区”无户口但工作居住在 “三区”内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出具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证明),登记为行政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人口。

  (二)《禁建通告》发布后至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前,新增并落户于“三区”村组或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且在“三区”有固定房屋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因夫妻投靠及未成年子女随迁入“三区”(出具户口簿)且在“三区”常住的人口;离异再婚家庭中(出具结婚证、离婚证或司法部门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随父(或母)迁入(出具户口簿)且常住“三区”的未成年子女(至迁入之日未满18周岁),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出具学生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出具残疾证)子女。

  2.“三区”出生并办理了户口登记的人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依法收养并办理了户口登记的人口(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证、户口簿)。

  3.户口迁回“三区”且在“三区”常住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出具户口簿、报到证、毕业证)、复转军人(出具户口簿、复转证明)、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出具刑满释放证明、户口簿)。

  (三)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已登记的予以剔除:

  1.在“三区”内有户口、无房屋、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农业人口;在“三区”内有户口,但在“三区”外有住房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农业人口;在“三区”内有户口、无房屋(无租住地)的空挂户。

  2.《禁建通告》发布后结婚但户口未迁入“三区”的人口,新出生但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口。

  3.在“三区”内死亡的人口。

  4.在“三区”内无户口、无房屋,租借他人房屋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口。

  5.杂房和附属设施在“三区”、住房不在“三区”内的人口。

  6.户口在“三区”内、但在“三区”外有房产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职工。

  7.已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

  8.在部队晋升为军官、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转业士官)的现役军人即符合退伍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已转业安置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符合退伍安置条件且已经安排就业的伤残军人。

  第八条  在“三区”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房产的,搬迁安置人口只确认一处,不重复计算。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三区”内外均有房产的,以“三区”外新房建成时间为截止时间,新房建成前在“三区”内老房屋常住的人口予以登记,在“三区”外新房建成后新增的人口不予登记。


  第三章  生产安置人口界定

  第九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耕林地而失去主要生产资料,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

  第十条  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村民小组规划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数量=该村民小组被淹没影响或工程占用的耕林地面积÷该村民小组淹没或占用前人均占有耕林地面积;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的数量以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的计算值为基数,按人口自然增长率推算到规划设计水平年(以湖南省水利厅审批后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生产安置人口指标能够分解到户到人的,由村民小组分解到户到人;不能分解到户到人的,核定到村民小组。

  第四章  移民搬迁安置户界定

  第十二条  移民搬迁安置户的界定以2022年移民实物指标调查、三榜公示、复核登记的移民户为基础。

  第十三条  “三区”内的移民搬迁安置户,按下列规定界定:

  (一)移民中的多子女家庭,在移民户界定截止之日前其子女已婚(凭结婚证)、结婚对象户口已迁入“三区”(凭户口簿)的,可以分户。

  (二)移民搬迁安置户中夫妻双方分户登记并分别单独立户的,按一户对待。

  (三)移民搬迁安置户中夫妻与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分户登记,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前其子女仍未登记结婚的,或已登记结婚但其结婚对象户口未迁入“三区”的,按《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分户。

  (四)移民搬迁安置户中子女全部已婚分户的,其中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与其中一个子女视为一户。

  (五)移民搬迁安置户中户口未迁出“三区”且随其近亲属在“三区”居住的独人户,与其近亲属视为一户;离婚后户口迁回“三区”的外嫁女(含其子女),若在“三区”内无合法房产并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不得单独分户,与其近亲属视为一户。

  (六)共同居住的一个子女的移民搬迁安置户,视为一户。

  第五章  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责任和程序

  第十四条  相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核实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的第一责任人,依据本办法和移民搬迁的范围、时间,组织开展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的核实工作。在市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的指导下,县人民政府、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联合成立指导协调组,指导相关乡镇开展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对移民人口进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组(居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县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移民人口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司法调解书或判决书、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对移民分户进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组(居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县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移民分户情况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对移民合户进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组(居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县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移民合户情况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操作程序。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优亲厚友、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其他未涵盖的特殊情况,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同库同标准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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