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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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9-20 17:33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YYCR-2011-19006

益市水利〔2011〕155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局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市)水利(农水)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站:

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益阳的建设,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函〔2011〕91号)文件要求,编制《益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益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水利  行政执法依据  通知



益阳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1919日印发

益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益阳市水利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条

1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1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15、《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六条

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9、《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

2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2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

2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五条

2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25.《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

26、《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条

2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

2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2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

3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3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八条

3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3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3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36、《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四条

3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38、《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39、《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

40、《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

4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4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3.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6.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4.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9.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3.8.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6.10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国务院

2009.2.26

1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4.15

14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1.3.22

15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国务院

2000.5.23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1.18

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30

1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9.20

1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地方

2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4.9.1

2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1.5.1

2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5.1.1

23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10.1.1

2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2.1.1

25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10.11.1

26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8.1.1

27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

1997.12.26

28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部

2005.7.8

2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

2002.1.1

3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

1995.5.30

3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

2002.12.1

3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2003.5.1

3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部

1995.4.21

34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

1997.12.21

3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

2002.5.1

36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

2008.4.9

37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水利部

2008.2.1

38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

1995.4.6

39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3.7.1

40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7.10.9

41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89.2.25

42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4.1.1

4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省政府

2008.12.16

4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省政府

2011.1.1

4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2000.7.15

4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04.8.2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 行政许可(共18项)

1、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3、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

4、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法定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6、取水许可

法定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7、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8、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9、江河的(含洞庭湖)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②《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七条

10、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11、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

1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13、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4、水利基建项目(含避洪设施和水库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第172项

1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1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99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

17、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18、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二)行政处罚(共87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2、防洪法未作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逾期不拆除的;或者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限期缴纳又逾期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8、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9、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10、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11、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1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13、向水库或者渠道内倾倒废渣、泼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或者在渠道内设置障碍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4、围恳水库库区的;擅自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修建建筑物的;擅自启闭渠系建筑闸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工程设施建设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1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17、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②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③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④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9、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0、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或者在大坝、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置墟场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21、除国家建设或者公益事业需要外,填埋山塘,情节严重,对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22、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23、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24、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25、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26、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27、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28、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29、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30、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31、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32、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33、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34、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35、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36、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逾期不

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

37、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

38、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9、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0、有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逾期不清除、拆除的: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 (四)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其他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41、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在洲滩上抬垄植树或者修筑矮围从事种植养殖活动,妨碍行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三十条

42、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三十条

43、在堤防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危害堤防安全的:(一)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二)履带式车辆上堤行驶;(三)非防汛抢险机动车辆泥泞期间在堤上通行;(四)烧窑、挖凼沤肥、堆放物资;(五)打井、爆破、葬坟、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六)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七)在距堤内脚五米以内耕种;(八)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十一条

44、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一条

45、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的;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的

46、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三十二条

47、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十二条

48、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4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5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5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5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5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5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56、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财物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5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58、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59、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60、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61、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62、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将建设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63、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4、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65、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6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6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68、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69、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7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71、水利水电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72、水利水电建设的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73、水利水电建设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7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7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7、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7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9、水利水电建设的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8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或者设施的,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8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8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8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85、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86、仿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87、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三)行政强制(共12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而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4、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的

强制种类:强制清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5、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

强制种类:扣押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6、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强制种类: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7、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强制种类:拆除或者封闭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8、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的

强制种类:强制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9、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强制种类:强制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10、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强制种类: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11、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种类: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条

12、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征收(共5项)

1、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④《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征收标准:

①地表水,工业取水,每立方米0.03

②地表水,生活取水,每立方米0.025

③地表水,城市公共供水取水,每立方米0.02

④地表水,水力发电取水,每千瓦小时0.001

⑤地表水,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每千瓦小时0.001

⑥地下水,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供水取水,每立方米0.05

⑦地下水,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取水,每立方米0.30

⑧地下水,非城市规划区取水,每立方米0.05

2、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征收标准:

①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损坏原地貌的,每平方米1.5

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保持工程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水平确定补偿标准

③水土流失防治费,损坏原地貌的,每平方米2

④水土流失防治费,乱堆放、乱倾倒废渣的,每立方米3

⑤水土流失防治费,炼制石灰、水泥的,每吨1

⑥水土流失防治费,采矿的,每吨1

⑦水土流失防治费,烧瓦、烧砖的(农民自用除外),每万块3

3、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征收标准:

①采挖砂石,每吨0.4

②取土,每立方米0.2

③淘金,每立方米0.4

4、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征收标准:

①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②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3‰征收

③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5、征收城区排渍水费

法律依据:

①《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②《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益阳城区开征排渍水费的通知》

征收标准:①每年每亩70元;②自来水:0.06/

(五)行政确认(共4项)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水库大坝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对围垦河道不妨碍行洪、输水的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6项)

1、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2、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3、对本市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4、对大坝修建质量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以及汛前汛后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6、对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与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行使)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32项)

1、对水事纠纷的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八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5、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6、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7、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9、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0、破坏、侵占或者毁坏水文仪器、标志、缆道、通道、测船、码头、场地、通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1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12、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1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15、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16、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17、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8、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初步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9、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0、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1、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的或者在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22、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4、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6、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8、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9、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0、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三条

31、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

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

32、水土流失造成损害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

益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益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行政   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6.10

3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1.3.2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

1991.7.2

地方

法规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1.5.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的预估以及应急方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条例》第二十八条

2、汛期调度运行计划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

3、水库水位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

4、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二条

(二)行政强制(共4项)

1、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2、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的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其它行政行为(共5项)

1、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2、雨季到来之际,对山洪、泥石流易发生地区和风暴潮易发地区的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八条

3、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部门制定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在获得批准后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四条

4、根据汛期、险情,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支援抗洪抢险的,向省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5、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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