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3 14:3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YYCR-2012-19001

益市水务〔201215

益阳市水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水利(农水)局、局机关各科室站、局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益阳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益发〔201116号)、省水利厅《关于严肃查处水利建设市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湘水办〔201213号)等文件和“全国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水利工程项目要根据批复的规划,按程序分别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等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审批。主体工程开工要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工程验收要严格按验收规定和规程进行。

二、加强工程建设“四制”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各地要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有条件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要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水利厅等四家联合下发的湘水办〔201136号文件和益市水利〔2011112号文件要求执行,要推行集中交易、规范抽取评标专家、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对于小型水利工程,可分类打捆选择监理单位,进行集中监理。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要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严禁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同时,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合同管理来加强对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市县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质量监督。对参建各方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制度。施工单位的自检,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监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工程项目在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检。

四、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实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处罚力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全面推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同级政府和省、市水利门户网站,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及时上报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使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并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

六、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市局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经常核查,并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安排等环节,要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同时,负责项目法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湘水办〔201113号文件的要求,严肃查处工程建设市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和参建单位管理技术人员严重不到位的行为。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  通知



益阳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2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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