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3-19001
益市水务发〔2013〕57号
益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水利(水务、农水)局,高新区社会工作部,局机关有关科室站、局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水利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我局根据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规定,制定了《益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益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益阳市水务局
益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水利工程验收时,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应在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应在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备(定)或核备(定)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阶段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置:
(一)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其负责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并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各区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其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并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备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水利或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二)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坚持原则,公正执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水利部或省水利厅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和专项经费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市水务局等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对辖区内项目法人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水利建设工程(上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管的除外)和高新区水利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三)指导、检查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
(四)参加所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参与所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六)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七)受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投诉、举报;
(八)组织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交流与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和本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对辖区内项目法人由本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三)参加所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参与所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五)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六)受理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国家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从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情况;
(三)检查从业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质量行为;
(四)审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及验收情况;
(五)必要时,组织对主要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重要隐蔽工程和涉及主体结构的工程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六)参加所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四章 质量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水利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申请资料包括: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格式见附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文件、主要施工图纸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及时签订质量监督申报书。
(二)建设初期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需要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开展对各参建单位人员资格、单位资质及其质量体系建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抄送有关参建单位。
(三)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确认工程项目划分,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行为、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行为、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行为以及质量检测、材料供应等其他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抄送有关参建单位。问题严重时,及时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在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核备或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整理。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及时、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取抽查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进入工程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程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取证等;
(三)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发现严重质量隐患时,责令停工整改。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严格开展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积极推进第三方检测。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
监理单位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或合同约定执行。
项目法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违反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益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质监申报书[ ] 号
益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
申 报 书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
质量监督机构: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须知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三、 进行质量监督申报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一式四份);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3、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主要施工图纸;
4、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
四、申报材料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受理后,返还两份申报书给申报单位,作为工程受监依据。
五、表中有关内容可加附页。
一、工程概况
工 程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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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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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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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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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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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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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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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建 筑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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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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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算 总 投 资 |
万元 |
其中建安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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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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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施 工 内 容 和 规 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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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标情况和 施工承包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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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程 量 |
土方: 万m3 |
石方: 万m3 |
砼: 万m3 |
灌浆: 万m2 |
砌石: 万m3 |
钢筋: T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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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参建单位情况
项目法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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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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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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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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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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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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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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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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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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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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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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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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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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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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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施设计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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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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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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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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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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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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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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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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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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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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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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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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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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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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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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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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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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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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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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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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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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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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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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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施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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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名 称 |
|
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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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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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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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
|
项目经理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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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
|
主要施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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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 |
名 称 |
|
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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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电话 |
|
职称、职务 |
|
|
项目负责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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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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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监督核备情况
质量监督期 |
自 至 工程验收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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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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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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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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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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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意见 |
核备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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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报监联系人 |
姓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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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邮箱: |
|||
邮编: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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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联系方式 |
电话: 传真: |
||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