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21 16:29 作者: 来源:益阳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加强益阳市江河湖泊堤防工程管理,保障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确保安全度汛,维护河湖健康美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堤防是指本市范围内为防止洪水侵袭、沿河湖边缘修建的挡水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河堤、湖堤、隔(间)堤、通湖渍堤(不包括渠堤、水库围堤)。堤防工程包括大堤主体工程、护堤地、涵闸、护坡、防汛公路以及防浪林等附属设施。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严格按《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河湖划界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相关成果执行。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附属工程设施,护岸控导工程,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及护堤地。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1996)相关规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一般自临水侧坡脚线向临水面外水平延伸530米至大堤背水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堤防工程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划定,一般1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200300米,23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100200米,45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50100米。

第三条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堤防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堤防管理单位做好堤防工程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市)堤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堤防工程日常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堤防管理单位应规范运行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标准化管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运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并落实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涵盖岗位职责、设备操作、检查监测、维修养护、安全生产、防汛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以及穿(跨、临)堤建筑物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堤防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破坏堤防工程。

第六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房屋;

(二)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防浪林除外)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筑物,禁止放牧、开渠、烧窑、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旱土改水田、水田挖塘(沟)养殖、打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临)堤建筑物,包括影响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的穿(跨、临)堤、临堤的闸涵、泵站、渡槽、桥梁(栈道)、码头(亲水平台)、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采砂、淘金、弃置沙石或淤泥;

(三)爆破、钻探等工程作业;

(四)临时堆放物料;

(五)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各区县(市)应将堤防工程管理维修维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应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的管理和治理力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工程安全,限期消除影响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隐患。

(一)险工险段实行登记、监管、整治和销号制度;

(二)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开展堤防安全隐患探测工作,编制专项探测报告,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定、备案;

(三)险工险段应设置标识标牌,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度汛预案、落实防守责任,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四)应加大险工险段整治力度,力争“十四五”末完成重要险工险段的整治,消除一线防洪大堤两水夹堤,因地制宜建设好压浸平台,2035年底前完成所有险工险段的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市)应加强防护林的建设与管理。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距堤脚500米以内的湖洲、与堤脚相连100米以内的河滩属防护林区。防护林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意砍伐。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堤防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控制采砂范围与深度,保持与大堤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采砂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的行为。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要求,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防浪林除外),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筑物,放牧、开渠、烧窑、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实施旱土改水田或挖塘(沟)养殖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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