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益阳市银进砂石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集翔
根据益阳市水利局“洞庭清波”常态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线索,涉及当事人益阳市银进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利用、占用资江河道岸线设置河道砂石临时转运点的行为。经本机关立案调查,6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益水罚(听)告字〔2024〕4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听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同时,本机关就本案拟采纳的证据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并发表确认意见。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内容与本案密切相关,相关证据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2022年11月5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间,违法利用、占用资江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港湾村三岔堤段0.4公顷河道岸线,添置简易板房3间、地磅1台、雾炮机4台、铲车2辆、洒水车1辆,设置河道砂石临时转运点,累计转运益阳市泥湾港区锚地清障工程产生的河道砂石33124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证据二:《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将三岔堤河岸空地作为我市砂石临时转运点的请示》(益城投〔2022〕195号)《关于将三岔堤河岸空地作为我市砂石临时转运点的复函》复印件。
证据三:益阳市赫山区水政监察大队2022年12月15日《现场照片》;益阳市水利局2024年5月20日《张力敏调查笔录》。
证据四:《益阳市河道疏浚涉砂处置办法(暂行)》(益政办函〔2022〕32号)《益阳市河道疏浚涉砂处置办法》(益政办函〔2023〕61号)复印件;《合作协议书》《河道整治工程砂石采运管理单》(编号0000011、0000039)《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477795462X、4361950211)复印件;《关于整改验收的申请》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自行关闭临时转运点、恢复岸线原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符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 1550 0670 5000 2994,开户行:建设银行益阳银城支行),逾期未缴纳的,按照罚款数额的3%每日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水利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