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秦健武
2024年4月9日,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我局移交了有关问题线索,涉及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评标的行为。经本机关立案调查,4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益水罚(听)告字〔2024〕3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听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同时,本机关就本案拟采纳的证据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并发表确认意见。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内容与本案密切相关,相关证据本机关予以采信。
现查明,当事人作为评标专家,在2024年4月8日益阳市资阳区迎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未独立评标;对技术标即“暗标”评分畸高畸低;向其他评标专家传递写有指向性、特异性数据的纸条;索取并记录其他评标专家电话号码等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4年4月8日迎丰水库项目评标室监控视频拷贝及现场视频截图;《益阳市资阳区迎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座位对应评标专家确认表》。
证据二:益阳市水利局4月15日至24日《秦健武调查笔录》《刘艳调查笔录》《郭迪平调查笔录》《李文英调查笔录》《李立调查笔录》《夏海英调查笔录》《刘海江调查笔录》以及上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益阳市资阳区迎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项目管理编号:HNS-YYSYFSK-GCZCB)复印件;列入最终排名的六份投标文件《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复印件;《综合得分计算表》等评标打分表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对项目招标造成实质影响,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