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水罚决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3-18 08:57 作者: 来源:益阳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人:曹坤


根据益阳市水政监察支队巡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占用、利用资江大堤外河道岸线作为中转场地过驳转运河道砂石的行为。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益水罚(听)告字〔2024〕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听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同时,本机关就本案拟采纳的证据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并发表确认意见。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内容与本案密切相关,相关证据本机关予以采信

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晚9时,擅自占用、利用资江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高丰村段资江大堤外河道岸线作为中转场地过驳转运河道砂石(占地面积348.3平方米、堆方量573.7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益阳市水利局2023年12月19日《曹坤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

证据三:《关于占用、利用资江大堤外河道岸线过驳上岸河道砂石的勘测报告》《勘测成果确认表》。

证据四:《湖南省资水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其《附图》复印件。

证据五:《湖南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HNDF23005831、HNDF23004023、HNDF23005303、HNDF23005666)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自行清运河道砂石,恢复岸线原状等情形,符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 2650 0000 1096 6,开户行:益阳农商银行资源分理处),逾期未缴纳的,按照罚款数额的3%每日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水利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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