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益水加罚字〔2024〕1号)
曹坤:
经查,你擅自占用、利用资江大堤外河道岸线作为中转场地过驳转运河道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于2024年3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水罚决字〔2024〕1号),对你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你应于4月15日前(含4月15日)履行。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自于2024年4月16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0.15万元/日),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水利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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