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市本级招商引资、立项争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点击数: 时间: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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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市本级招商引资、立项争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益阳市市本级招商引资、立项争资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招商引资、立项争资积极性,提升引资争资工作水平,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益阳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益办发〔2015〕36号)、《益阳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若干意见》(益办发〔2017〕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8〕6号)、《关于切实加强立项争资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函〔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及市直责任招商单位、市直立项争资考核单位单独设立招商引资、立项争资工作经费专帐,专款安排、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确保招商引资和立项争资经费需求。招商引资、立项争资专项经费的构成包括基本保障经费、项目引进奖励资金、重大项目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条 基本保障经费是各单位招商引资和立项争资基本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市财政按照平均每个市直责任招商单位10万元/年,每个市直立项争资考核单位10万元/年的标准,统筹安排专项经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立项争资统筹协调单位,市财政按20万元/年安排立项争资基本保障经费。各责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本部门年度预算经费内,各按10万元/年的标准,另外统筹安排招商引资和立项争资两项经费作为补充。 市财政安排的招商引资基本保障经费的拨付,与各责任单位招商绩效挂钩。2019年年初按10万元/年拨付,次年的基本保障经费安排额度,则依据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每年底进行的业绩考评结果,按考评分百分比进行核定。市本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按益财外〔2017〕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立项争资基本保障经费主要用于相关市直单位开展项目策划包装、项目现场核实、推进前期工作等。该专项经费与上年度立项争资完成情况挂钩,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各单位争资额度拟定分配方案,报市立项争资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拨付。对当年度争资情况好的单位实行“以奖代补”,在年底奖励一定工作经费。立项争资基本保障经费使用参照招商引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励资金是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市直责任招商单位实行项目奖励,作为本单位基本保障经费的补充,用于项目策划、客商接待、项目考察或工作奖励资金。对招商成效显著的市直责任招商单位公职人员,在本单位获评引进项目奖励后,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由本单位自主安排给予重点奖励,其中本单位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招商业务科室(招商办)所安排的奖励资金,不高于工作奖励资金总额的80%。 (一)项目引进奖励范围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建材、纺织、食品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项目。申报奖励的业绩项目须已正式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标准依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核定,投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额超出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项目用地出让价款、基建工程价款、设备款,依据企业财务报表、相关票据等固定资产有效凭证进行核定。 (四)关于项目奖励申报、审核、确认程序。 1.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奖励评审,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评审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2.市直责任招商单位申报项目奖励的,须在引进当年报市商务局备案,由市商务局、申报单位全程参与项目对接、洽谈、签约,并经项目投资方确认,由申报单位提供有效凭据资料,评审小组进行核实认定。 3.评审结果及项目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奖金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按中共益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奖金发放审批管理的意见》(益人社发〔2012〕38号)规定执行。 4.不重复奖励社会中介人及中介机构已申报中介奖励的项目。 5.市级领导、市直其他单位成功引进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专项工作经费主要是在基本保障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以借支工作经费的方式,用于重大招商项目前期对接工作。由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招商工作计划或企业方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经费预算方案,报市商务局初审评估项目质量和对接可行性,以一个项目一个专项经费报告的方式,由市政府分管招商、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再向市财政预支专项工作经费。对接的重大项目落地投产后,单位申报的项目引进奖励资金中需扣除预支的专项工作经费。如对接的重大项目因多种因素未能成功落地,应由申报单位作出情况说明,报市政府分管招商、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再核销预支款项。个别投资额大、建设期长的签约落地重大项目,在项目落地建设阶段,可由项目引进单位先期借支重大项目专项工作经费方式,用于解决前期工作经费、工作奖励等需求,待项目投产后再依据项目奖励进行核算。 第五条 立项争资专项经费中的立项争资奖励资金、立项争资专项工作经费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照招商引资有关做法另行制定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转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5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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