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为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承担市财政科技项目的在益其他单位,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详见附件:益政办发〔2020〕12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