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预算管理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加快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建立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详见附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