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选购消费提示 |
点击数:217 时间: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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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选购消费提示 1. 如何读懂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乳基)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豆基)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家长该如何选购呢?以下几个步骤读懂乳粉标签很重要。 一是看标签。(1)必须标注的内容有:标签必须标注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进口商品除外)、营养成分表、注册号、食用方法、适宜人群信息和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还应标明“对于0-6月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2)可选择标注的内容有:标签可选择标注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功能声称,以及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等信息。其中,由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中必需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B1、B2、维生素C、钙、铁、锌等)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此外,标签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作用;不得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或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原料来源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注意不要购买或食用无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全、内容不清晰,掩盖、补印或篡改日期的产品。 二是看产品名称。重点看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称,一般按适用月龄分为以下三类: (1)婴儿配方乳(奶)粉 适于0-6月龄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该阶段婴儿的正常需求,标为“1段”。 (2)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 适于6-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其营养成分只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全部营养需要的一部分,标为“2段”。 (3)幼儿配方乳(奶)粉 适于12-36月龄幼儿食用,同样的,其营养成分只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标为“3段”。 三是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是选购所有食品都要重点关注的信息,应选择保质期内产品,并优先选择生产日期距购买日期较近的产品。 四是看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列出了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营养成分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按照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也可同时标示在每100mL中的含量,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了解各营养成分的含量,比较不同产品中可选择性成分差别,结合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以及婴幼儿喂养的实际情况,判断该产品是否含有期望宝宝获取的营养成分。 五是看贮存条件。标签上应标明产品贮存条件,有的还会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有特别提示。消费者可以据此判断家中是否具备相应贮存条件。 六是不宜擅自给宝宝食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要求,专门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给特殊医学状况宝宝食用。 希望家长们都能成为选购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家里手。(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有什么特别规定?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专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进行了如下规定: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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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