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度涉网络餐饮监管典型案例 |
点击数:212 时间:2025-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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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网络餐饮监管,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市赫山区某鸭霸王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12月17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外卖平台入驻商户益阳市赫山区某鸭霸王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并处罚款8000元。 按照国家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受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4年7月30日对某外卖平台入驻商户益阳市赫山区某鸭霸王小吃店加工、销售的食品“豆笋(餐饮自制)”和“特色鱼尾(餐饮自制)”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上述2种食品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可能会给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该起案例的办理,有效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了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二: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2024年8月12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49元、罚款50000元。 2024年7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过现场登录该公司运营的沅江市某品牌外卖商户入驻平台,发现当事人对部分已入驻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日与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当事人为沅江市某品牌外卖平台运营方,负责该平台在沅江地区的业务推广、运营、商家上单、商家线上线下日常管理、组织配送人员对本地区在线外卖订单配送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所运营的外卖平台已上线的运营商户中有四家商户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商户。上述商户通过该外卖平台共产生营业额2780.52元,当事人从中抽佣18%,获利500.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外卖公司未严格审查许可证,可能导致一些不具备资质或卫生条件不达标的商家进入外卖平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处,促使外卖公司加强审查,能够防止一些不良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外卖市场,有效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 “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加工制售食品案 2024年8月2日,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通湖区河坝镇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加工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扣押在案的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5000元。 2024年7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对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在其操作间冷藏柜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集茶香”柳橙果酱、“采集茶香®”草莓味果酱、“茶颜公举”水蜜桃果酱、“采集茶香®”金桔柠檬果味饮料浓浆各1瓶,当即依法予以扣押。经查,上述食品原料系当事人从“淘宝”平台购进。其中,果酱类产品是当事人门店制作沙冰时使用,金桔柠檬果味饮料浓浆是做柠檬水时使用,因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用于食品加工制售,而非直接销售,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期食品原料可能存在微生物超标、营养成分改变、产生有害物质等问题,食用后易引发食物中毒、肠胃疾病等健康风险。本案的查处,及时清除了市场上的过期食品,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从源头上保障民众饮食健康。
案例四: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化县城南某小吃馆因拒不整改餐具清洗消毒问题案 2024年1月22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外卖平台入驻商户安化县城南某小吃馆拒不整改餐具清洗消毒问题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化县城南某小吃馆消毒的餐具进行抽检,发现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残留超标,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4月3日送达报告并责令整改,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未有效整改。2023年9月25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抽检,餐具洗涤剂残留仍然超标。 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具消毒不合格可能存在引发疾病传染、化学物质残留、大肠菌群污染等多种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处,促使餐饮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消毒流程和标准,有效预防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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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网络监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