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点击数: 时间: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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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21-05001 益科字〔2021〕9号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益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29日 益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湖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规程》(湘科发〔2020〕7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遵循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作为申请人(涉及技术进口的合同由买方作为申请人登记)按地域进行申请、一次性登记,每项合同不能在一个或多个登记点重复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章 登记流程 第五条 首次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人应填写《技术合同卖方注册信息表》(附件1),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以下简称登记点)提供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或经本人签字的复印件一套。登记点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发放用户名及密码。买卖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申请人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凭登记点发放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网上申报登记(网址:http://210.76.97.54)。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带有密级的技术合同不进行网络申报,由申请人向湖南省涉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技术开发中心)申请登记。 第七条 网上填报后,申请人应及时向登记点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依法已经生效的中文书面合同正本文本及有关附件; 2.《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其它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书(附件2)、费用清单(附件3)、授权委托书、有关批准手续、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等。 第八条 登记点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并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点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湖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受理单(附件4)。 第九条 登记点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申请人网上申报的登记表,对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事项主要有: 1.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属于哪一类技术合同; 3.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登记点原则上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的审核。针对疑难合同、较大金额合同,办结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需向省科技厅提请复核的合同,由登记点提交湖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家复核单(附件5),并向申请人充分告知有关政策和情况,复核时限一般为自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成包括分管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在内的审核组,负责对疑难合同、较大金额合同的审核。 对一般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核,由登记点一名登记员审核登记,另一名登记员复核。针对疑难合同,交易额在100万元(含)~300万元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提交市科技局审核组审核(附件6),依据审核意见进行认定登记。 市科技局审核组仍有疑问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或由登记点向省科技厅提请复核。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登记点受理查验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请复核。 1.涉及技术进出口的技术合同; 2.单笔技术交易额超过300万元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3.登记点认为存疑的技术合同。 第十二条 登记点审核完成后,应及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进行确认,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向予认定登记的申请人,出具湖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附件7);向不予认定登记的申请人,出具“技术合同不予认定书”(附件8)。 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点严格执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持证上岗制度,由持有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核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登记点做好技术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合同、附件、承诺书、湖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书及专家复核意见等资料按行政执法案卷要求存档,并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五条 登记点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布联系咨询方式,明示技术合同登记流程,列明所需提供的登记资料,让服务对象少跑路,实现“最多跑一次”。鼓励登记点为申请人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登记点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季度整理、经市科技局盖章后,向省科技厅提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定期备案表(附件9)备案。登记点通过省科技厅考评合格的,可按《益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益政办发〔2020〕12号)第八条规定申请后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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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科技局 作者: |